网上做淘宝刷单兼职被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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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网 发表于 2018-10-31 19:41: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警提醒】北京网络公安局刑侦支队公布接警QQ:457089110(全国统一管理)网上举报QQ:457089110,【24小时为您服务】接警QQ:457089110【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切勿轻信所谓的“高额回报”,对于需要先行垫付资金的“兼职”应谨慎鉴别,如不慎被骗应及时收集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并及时报警。严厉打击网络诈骗,以快制快拦截。如遇诈骗,请保留转账凭证、汇款凭证、帐号信息、聊天记录、语音信息等证据,方便警方破案。电信诈骗犯罪:应单独成罪 加大量刑力度
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台盟中央提案指出:对于电信诈骗,刑法没有对其单独作出规定。常见的罪名主要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电信诈骗定罪量刑进行规定。但与抢劫、盗窃罪相比,电信诈骗罪量刑过低。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电信诈骗犯罪单独立法,赋予其保险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相应的法条地位,并提高罚金金额,加大量刑力度。
新华社2016年9月13日报道,多位专家建议,从刑事立法角度,参照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模式将电信诈骗独立成罪,设计合理的犯罪构成要件、合适的刑种,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还应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形式,明确电信诈骗定罪量刑标准,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和同案异判现象。
2016年9月2日,在北京市检察院召开的部分在京全国人大代表座谈会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毅代表呼吁,电信诈骗频发,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法律对电信诈骗量刑过轻,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不够。建议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立法完善,进一步降低电信诈骗的入罪门槛。
2016年9月7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带领十余名人大常委、代表来到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调研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公安部门表示,公安部门在打击查处电信网络诈骗时,存在无法可依、无法可管的尴尬。只有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比较明确法律规定。代表们表示,应立即启动相关立法程序,从法律上为公安部门打击工作提供依据,也能从根本上破解电信网络犯罪整治工作的难题。代表郑学定提议,人大可以启动重大事项决定权,出台相关决定,再讨论立法,为公安部门打击提供依据。傅伦博表示:深圳市人大将尽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并积极向省人大、全国人大呼吁,从全国层面推动立法修改。
用足现行法 严打电信诈骗犯罪
同时,傅伦博表示,公检法三家,要用活、用好、用足现有法律,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工人日报》2016年9月10日也说,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可谓不严——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就可立案,根据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相应的刑期,也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三档;还明确了“从严处罚”的几种情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以及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然而,有数据显示,全国电信诈骗破案率仅为5%,也有一说是不到3%。严肃的法律规定,在高犯罪率、极低破案率的映衬之下,难免有沦为摆设之嫌。如果有了法律而实施不力,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个人信息保护:应专门立法
《浙江日报》2016年8月26日指出,电信诈骗“产业”的基础或“上游”是公民信息的大肆泄露。如果没有当前公民信息泄露的灾难性局面,这个“产业”会大大缩水,骗子得手的概率也将大大降低。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璇、民盟西南政法大学支部副主委吴太轩等人的文章都注意到,近年,我国加快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修法进程。但总体来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当中,涉及公民信息的法条有200 多条,分散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里,体系散乱,规定笼统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监督和救济机制缺,远不能满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需要。
分别从几项与个人信息保护密切相关的重点立法看,刑法上,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两项罪名并为一项,合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且《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量刑标准,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前,情节严重的,最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判七年。此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
但尽管规定了7年的最高刑罚,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普遍偏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2015年底以来判决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可见,量刑普遍在一年左右、两年以下,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刑庭庭长周征远介绍,网络泄露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好直观地评价、界定,“公民个人被泄露一次信息,可能感受不像被偷一次钱包那么直观”,往往导致盗窃罪处罚得重,而个人信息被泄露时被告人受到的处罚比较轻,量刑上不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沈括还提出:“目前有罪行为类型仍相对偏窄,对于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等具有同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涵盖范围有限。”
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地位,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该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建立起了基本法律框架,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该决定过于原则而操作性差;关于个人信息范围有局限性;民事和行政责任规定都是含糊其辞的软性要求,没有明确实施部门是谁。迄今为止,一个有影响的执法案例都没有。适用力度和实质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停留在原则层面,缺乏操作细则,对侵权责任人则缺乏明确的制裁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居民身份证法、商业银行法、执业医师法、邮政法、统计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也对特定机构或特定行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以及信息管理者进行了一定规范。但这些法律具有行业和行为的局限性,调整对象有限,对个人信息保护也不足。
另外,《网络安全法》包含了大量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是,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说,“从严格意义上讲,个人信息保护非《网络安全法》的立法任务,把个人信息保护加进去,是对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形势疲于应付的结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也指出,《网络安全法》无法完全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立法建议一: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民盟西南政法大学支部副主委吴太轩、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以及一些律师、网民都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改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散乱、不成系统的状态。殷兴山还提出,考虑到立法进程较长和规范管理的现实需求,当前可先由国务院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升格为法律。另外,全国人大代表、南京邮电大学校长杨震也曾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尽早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而受骗去世的徐玉玉考上的正是南京邮电大学。
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内容,姚辉、张璇、齐爱民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确定公民个人对其信息享有基本权利,完善“个人信息”的界定、企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规定。
姚辉、张璇以及一些律师、网民都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就各种机构采集、保存、使用个人信息进行规范。禁止企业和行政机构随意索取个人信息。确立信息泄露后的追责、惩处机制。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学平还提出,如果个人信息为政府部门或公司等机构内部人员转卖或黑客入侵机构内部系统获得,应让遭信息泄露的政府部门或公司承担赔偿受害者损失的民事责任。
殷兴山建议,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专章予以规定。
至于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姚辉、张璇建议不在专门立法中明确,可制定“引用型”法条,指向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立法建议二:完善刑法等相关法律
姚辉、张璇建议,同时,对已有的公法和私法规定进行完善。最终形成“以专门法律为主、以相关法律为辅”的射线型法律体系。
对于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半岛都市报》2016年8月29日认为,有必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其入罪门槛进行细化明确,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还有必要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达不到入罪条件的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刑庭庭长周征远、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也建议,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加大惩罚力度。有的被告人非法购买上百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其实侵犯的已经不是公民个人,是危害到公共安全,这应该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殷兴山建议,相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在其他金融法层面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作制度安排。
立法建议三:地方也进行立法探索
2016年9月2日,深圳市1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与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三大运营商代表召开座谈会。座谈中,多名代表建议,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率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在保护市民信息安全的同时,为全国提供立法示范。
不过,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肖卫兵表示,目前国内相关研究并不成熟,未来发展方向不清晰,立法不可能走在实践前面;同时,国家层面立法不清晰,地方在敏感领域的突破比较难。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之难处
《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2003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等人受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委托,开始起草专家建议稿。但此后立法再无实质进展。近两年,关于个人信息立法,各界呼吁很多,然而国家层面推进并不快。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缓慢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该法牵涉的面太广,涉及到太多利益的博弈。譬如,严格制定与执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可能破坏云服务商的利益链条,甚至对政府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对新闻媒体也有限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周辉说,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手段措施和个人信息利用的商业模式变化频繁,与法律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之间存在一定张力。制定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性立法,应当在对信息处理利用情况有全面认识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
依现行法严格执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我国是立法上最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之一,尽管没有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多达一百多部,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从刑法角度说,电信诈骗者与信息泄露者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等罪名涵盖;从民法角度说,个人信息权属于隐私权范畴,由侵权责任法体系涵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不在于立法层面,更多的是法律执行问题。
周辉也说,加快立法和加强执法哪一项都离不了。呼唤良法早日出台的同时,严格执法更重要。在欠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当下,多数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其实都能找到现行法依据来解决。
《南方都市报》2016年8月27日说,希望可以通过徐玉玉案催生一个“徐玉玉条款”,并不是说要有多少新的法律出台,而是要让散落各处的现有法律和制度规范,可以借此梳理出一套完整、严密、可执行的操作规范。
防止过犹不及:区分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合理利用
朱巍指出,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国家保护的个人信息作了具体界定,即“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不可识别的个人信息则属于大数据范畴。二者以能否识别作为法律是否保护的分水岭。对于大数据而言,只要按照“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基本原则,不仅能够采集,也能够转让和处分。目前,我国对大数据性质和归属尚未有法律直接规定。按照网上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大数据属于知识产权,这就让大数据从数据产生者(被搜集者)身上分离,成为数据采集整合者(搜集者)的新权属。
姚辉、张璇的文章也说,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的原则方面,需要考虑本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尤其是要在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作出平衡,不能单方面地强调而忽略合理利用,导致互联网产业丧失活力。
电信用户实名制:运营商落实之责待立法加强 意义也存争议
《法制晚报》、《深圳特区报》都指出,一起电信诈骗能实施,必须有3个必要条件,即通讯工具、银行卡和公民的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重中之重。另外要抓的一条线,则是电话号码和银行卡的实名制。
现有立法中对电话用户实名制的要求
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时,如实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从立法层面开启了强化实名制之路。2013年,工信部发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于当年9月1日正式推行手机实名制。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将实名制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
地方立法方面,广东省在2015年底率先通过地方立法,为实名制的落实作了法律保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未实名的可以作停机处理,并对用户的实名登记做了具体的时间要求。
《深圳特区报》2016年9月6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电信行业应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治理本系统本行业的社会治安风险,落实实名制。
完善立法建议一:强化运营商未履行实名制的担责
《南方日报》2016年8月17日说,深究起电信诈骗在电信端的缘由,往往不在普通用户,而是 “400”开头的企业通信服务号,或者是显示为170、171号段的虚拟运营商。实名制难落实的根源还是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基础运营商与承租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北京晚报》2016年8月25日也说,因170/171号段实名登记不严、实际归属地不明等,颇受诈骗犯罪嫌疑人青睐。以170/171号段为主要服务平台的虚拟运营商,不自己建设通信网络,而是租用实体运营商(电信、联通、移动)的网络开展电信业务。“170/171开头的电话不要接”,这句话早已在网上流传。如此声势,出租网络的实体运营商们居然长时间无动于衷,是失察还是不察?
《兰州晨报》2016年8月25日、《大众日报》2016年9月8日都提出,应通过立法,将通信运营商执行实名制界定为必须要承担的法定公共安全责任,并对不正确履行责任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比如,运营商对诈骗电话未经实名制登记,充当了电信诈骗“帮凶”,就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川法制报》2016年8月30日也提出,有必要立法确立责任追溯及倒查机制,要求基础运营商对销售给代理商、代售点进行逐一登记。发现未实名登记或电信诈骗,查清是哪个环节问题,以未实名登记的号码数量为依据对责任人予以罚款,并让责任人赔偿受害者损失。
完善立法建议二:关注实名号码转让
《科技日报》2016年9月2日指出,很多参与电信诈骗的手机号都是实名制,但这个实名信息未必就属于实际使用人。
朱巍提出,我国目前已落实大部分移动电话的实名认证。徐玉玉案中,两个诈骗电话号码都是经过实名认证的。现在的问题是,立法者所期待的实名制“溯源”机制,因为号码多次转让变成“废柴”。下一步应解决号码与身份分离的情况。
纠结:实名制或防范诈骗作用有限 反而使更多个人信息泄露
《南方日报》、《北京晨报》都指出,必须承认,即便落实了实名制也未必能从根本上消除电信诈骗,但终归可以提高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增强震慑力,有利于公安、银行等多部门的事后联合追查。
较之以上“聊胜于无”的观点,《科技日报》对实名制意义的判断更为负面,认为:事实证明实名制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作用非常有限,大多时候它只是提高了实施诈骗的门槛而已。而且越多的实名验证信息,就意味着更多的个人信息有可能被泄露。电信实名制的初衷是严打诈骗分子的,事实上,实名制反而给大众造成安全隐患,手机号、姓名和身份信息都有可能被诈骗分子获取。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的文章、《中国科学报》2016年9月6日的报道都认为,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特别强调了公民隐私信息保护和“网络实名制”要求。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也有虚拟运营商的实名制验证不力问题,但总体上电信网络实名制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不过,抓实名制的手比较硬,而抓个人信息保护的手却比较软。电信诈骗猖獗是实名制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执行失衡的结果。实名制并未达到治理的预期目的,反而带来了公民隐私信息泄露的副作用。
《科技日报》、《第一财经日报》都提到,2005年韩国将网络实名制以立法形式付诸实施。但事与愿违,实名制打击犯罪效果有限,个人隐私却大规模泄露。2012年,韩国宪法裁判所8名法官一致作出判决,考虑到网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泄露的危险性增加等种种情况,废除网络实名制。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所长胡传平认为,不少“实名制”的实施根本没有必要。“我们的原则应该是,只让必要的人或机构获知这些私人信息。”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能既证明“你是谁”,又不告诉网络应用机构知道“你是谁”呢?胡传平提出,一个重要的解决手段是网络电子身份(eID)认证。eID,是以密码技术为基础、以智能安全芯片为载体、由“公安部公民网络身份识别系统”签发给公民的网络电子身份标识,能够在不泄露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在线远程识别身份。
运营商以监听、拦截、封号方式自行监管诈骗电话 于法无据
《科技日报》认为,某些媒体认为电信运营商在防范和监管电信诈骗上有所懈怠。这是将板子打错了地方、打错了方向。电信运营商是企业,他们有配合警方侦破案件的义务,却没有代替执法机关进行侦查、定罪乃至惩罚的权力,何来监管。
一位中国移动内部人士说,在运营商拦截诈骗短信、电话的过程中,不少行为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定。《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也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多位运营商人士认为,电信诈骗电话的识别需要电信运营商去检查和识别用户的通信内容。运营商能否监听、检查用户的通信信息?没有法律依据。运营商如检查通话内容则侵犯用户的通信秘密,如直接阻断通话导致误拦,则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指出,现在还没有相应的《电信法》来规范电信运营商的行为。
另外,《中国科学报》2016年9月6日报道,福建省安溪县既是屡禁不绝的电信诈骗集聚地,也是亚洲最繁忙的通信基站。曾有人质问中国移动公司,为何在明知诈骗横行的情况下,还要继续给安溪扩容。得到的答复是,因为如果拒绝给他们建站,就会遭到投诉,随之而来的就是工信部门的惩处。
不过,《半岛都市报》2016年8月31日说,运营商似乎很无奈,因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不能判定诈骗性质的前提下,或者说没有接到相关部门对于该号码涉嫌违法违纪的关停通告情况下,运营商没有权利擅自停止服务。其实,即便在没有执法权和法律赋权的前提下,运营商也完全有可作为的空间。运营商可以联合工信部门、公安机关,制定出具体解决办法。从根本上,也应该考虑通过立法赋予运营商关停骚扰电话的权利。
《河南法制报》2016年8月31日报道,律师表示,要从立法上明确电信运营商的责任。电信运营商应当尽到一定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如果明知不法分子大量推送诈骗信息而无动于衷,主观上存在放任,可以共犯论处。
实践中,确是由运营商与警方联合封号,或由警方封号。《财新周刊》2016年9月5日报道,三大运营商都与警方建立了联动平台,配合公安机关建立了“涉案封号、拓展封号”工作流程。仅中国移动,就关停了涉案号码20 批共10184个,其中手机号码10117个,400 号码67个。
涉案账户紧急止付 也缺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金荦介绍,近期,为及时挽回电信诈骗受害群众损失,人民银行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建立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与公安机关间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涉案账户的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功能。
根据2016年2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公安部刑侦局依托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全国电信诈骗涉案账户实行快速接警止付。
不过,全国政协委员张喆人提到,银行查询冻结涉案资金手续复杂,常以“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权限”等为由拒绝紧急止付,犯罪分子很容易从银行转账提取受害人钱款。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商业银行自上而下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确保随时能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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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兼职网 发表于 2018-10-31 20:17:17 | 只看该作者
副业一天能到两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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